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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萊塢巨星安潔莉娜裘莉(Angelina Jolie)與布萊德彼特(Brad Pitt)的婚姻近日劃下句點,他們或許對此也有感悟:離婚是痛苦的、也是有價的,而對於分手與離婚,富豪可要三思。

無論是窮人或富人,離婚都很痛苦,但對於富人來說,離婚的代價可能昂貴許多,離婚破財的數字令人頭暈,例如頂尖級離婚律師每小時收費約600英鎊(約新台幣2萬4894元),而分手費可能又是另一個天文數字,例如克里斯爵士(Sir Chris Hohn)是英國史上最貴離婚案的紀錄保持者,2014年他被判向前妻支付3.37億英鎊(約新台幣140億元)。

近年,英國倫敦成了世界超級富豪青睞的「離婚之都」,倫敦「Withers」律師事務所合夥人、家庭法律專家古利特(Michael Gouriet)解釋:「首先,英國的體制是離婚雙方分享婚姻期間創造的所有財富,所有的家產都在考慮範圍之內。其次,英國法庭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權,特別是雙方的需要,這就意味著,弱勢一方獲得更大方的空間很大。」

相比之下,其他歐洲國家在分割財產方面的靈活度較小,例如法國、西班牙、義大利,除非夫妻在婚姻合約裡另行說明,否則通常的規則是婚前資產或者繼承的資產仍然歸屬個人,婚姻期間的資產才算共同擁有。

摩納哥式離婚

摩納哥是富人的天堂,離婚卻可能很棘手。

對於超級富豪的配偶來說,摩納哥的規定大同小異,如果在摩納哥離婚,只分割 雙方共同創造的財富。如果你嫁/娶富豪時沒錢,離婚後也不會有太多錢。

「摩納哥財富管理」網站說離婚「很棘手」,並闡明富老公娶窮老婆離婚的規則:如果你有1億歐元(約新台幣35億7600萬元),夫妻每個月的生活費是5千歐元(約新台幣18萬元),摩納哥的通常做法是富老公支付給前妻的錢最多就是30萬歐元(約新台幣1073萬元),相當於5年的生活費,這意味著富豪丈夫可以留下99.7%的家產。所以,各位住在摩納哥的億萬富翁,如果妻子花言巧語勸你搬去倫敦,最好三思。

住哪兒很重要

但是,就算你在英國的英格蘭或者威爾斯(Wales),也不代表你有權在當地離婚。如果你要在英國離婚並不需要有公民權,但確實要有「居住權」,而在哪個法律轄區提出離婚訴訟可能也很重要:前馬來西亞小姐蔡秀萍(Pauline Chai)與大馬億萬富翁邱繼炳離婚,蔡秀萍在倫敦以北的哈特福郡(Hertfordshire)有一間價值3千萬英鎊(約新台幣12億4千萬元)的豪宅,這對夫妻總計花掉500萬至600萬英鎊(約新台幣2億至2億4千萬元)打官司,這還只是為了決定兩人要在英格蘭或馬來西亞離婚。最後蔡秀萍贏了:去年英國高等法院法官判定,兩人應該在英格蘭辦理離婚。

歐洲有解決法律轄區這個問題的規定:離婚在歐盟27個國家中的哪一個國家提出、就應該在該國審理。

再啃一口櫻桃

對於想離婚的夫妻來說,倫敦另外一個吸引之處是:即使你已經在另外一個國家離婚了,但仍然可以再於倫敦分財產。

倫敦「Mishcon de Reya」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利弗斯(Barbara Reeves)表示,起初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戰後從英國聯邦國家來英國的移民,特別是那些原來居住國在判離婚時沒有判分財產的案例。

最近,有些富豪配偶發現英國在審理離婚案上「更大方」之後,有些在倫敦安家、在倫敦或周邊地區也有住處的世界富豪配偶同樣動用這條規則。

這種離婚案被稱為「再啃一口櫻桃」,最著名的一個例子2014年美國前超模艾斯特拉達(Christina Estrada)與沙烏地阿拉伯富商朱法利(Sheikh Walid Juffali)在沙烏地阿拉伯離婚後,後來艾斯特拉達又獲倫敦高院判得5300萬英鎊(約新台幣22億元)。

必須說實話

對於那些懷疑配偶在金錢方面不夠「老實」的人而言,倫敦也是一個不錯的離婚選擇。

倫敦「Withers」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古利特說,英國法庭有非常廣泛的「披露」權,這不僅侷限於個人家產,還包括商業利益與基金等。另外,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時沒有說明真實家產,原來的判決在5年、10年甚至更長時間之後仍然可以被推翻。

2010年,英國柴郡(Cheshire)的艾麗森(Alison Sharland)與軟體公司老闆、丈夫查爾斯(Charles Sharland)離婚時,法庭判分給她1千萬英鎊(約新台幣4億1千萬元),她當時以為這是查爾斯身家的一半、查爾斯拋售所持公司股票收益的30%。後來艾麗森指控查爾斯說謊:金融媒體估計他的公司可能值6億英鎊(約新台幣249億元),而離婚是根據市值4700萬英鎊(約新台幣19億5千萬元)判的,此外公司還有上市計畫;去年高等法院判決艾麗森勝訴,准許她繼續「追討」,擴大離婚「戰果」。

巴拿馬文件

超級富豪也經常找地方藏錢,而今年4月,總部位於巴拿馬的「莫薩克馮賽卡」(Mossack Fonseca)法律事務所揭露了一些內幕:這些「巴拿馬文件」顯示,「莫薩克馮賽卡」專門幫富翁藏錢,有的富翁是為了避稅,也有些是為了防配偶。一份遭外流的電子郵件寫到,1名荷蘭男子與荷蘭籍妻子在荷蘭生活,兩人面臨離婚,希望少受些「讓人不快」的離婚影響,並保住自己部分資產,因此尋求該法律事務所的建議。

「莫薩克馮賽卡」律師事務所還表示,該事務所能幫助一名泰國男子獲得「銀子彈」保護財產不被妻子分走;一名厄瓜多客戶獲得協助,「離婚前,(該客戶)將資產轉入一家巴拿馬公司」。

雖然有人認為藏錢的通常都是男人,但其實並不盡然。「巴拿馬文件」顯示,有位秘魯女子曾公開告訴金融顧問,她把家產藏在一些公司,防止丈夫發現她繼承了一大筆錢。

「莫薩克馮賽卡」律師事務所的代表說,他們對有人「濫用我們創立的公司、濫用我們提供的服務」表示遺憾,並表示在可能的情況下,「莫薩克馮賽卡」一定將採取行動,揭露此類濫用行為,並加以阻止。

*本文原刊《BBC中文網》,原標題〈國際縱橫:家財萬貫 怎樣離婚?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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